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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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子法

  • 發佈日期 :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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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子法

(一)於9月14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本辦法將自明(2024)年1月1日公布施行,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事業,須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盤查資料應經查驗者,則應於每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作業

 

(二)於10月05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調整認證機構、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之資格條件,以助於廣納多元人才及機構投入查驗工作,同時亦強化對於查驗作業之要求及管理事項,確保查驗品質。

 

(三)於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係為推動自願減量機制,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並且執行後,可以取得「減量額度」,供事業扣抵碳費或交易提供給有需要者進行抵換。內容包括如何依法制訂自願減量措施、查驗方式及執行原則等。(執行原則為「三加五原則」,即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驗;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且應避免發生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情形)

 

(四)於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係為處理新開發案溫室氣體排放增量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並使全國有一致性作法。應實施增量抵換的對象,包括工廠設立且其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但以天然氣為燃料或新設每部機組2.5萬瓩以下者,不在此限)及高樓建築之開發,規範對象之開發行為進行增量抵換必須以每年溫室氣體增量10%的抵換比率連續執行10年,或每年抵換超過10%,提早完成抵換。

 

(五)於12月29日修正發布「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並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增修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事項,以實踐中央地方協力,並明定氣候治理相關綱領、目標、計畫、方案應評估記載內容,且強化國家減量成果之定期管考及檢討改善。同時,亦呼應國際減緩與調適並重精神,納入調適目標原則及行動計畫方案項目,以提升我國調適韌性,並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以利凝聚減碳共識,推動氣候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