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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

  • 發佈日期 : 2023-09-21
  • 資料來源:行政院核定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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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

        因應氣候變遷,我國於2005年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作為政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依據。後續為達成我國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之目標,並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建構韌性體系,爰於2023年2月15日將溫管法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並調整法條內容,以促進各政府機關協力合作,引入多元技術帶領國家邁向淨零轉型目標。

        為達成氣候法第4條規定的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於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氣候法第10條規定,應以五年為一階段,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各階段管制目標,並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且對外公開。

        環境部已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我國第一期及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並於2018年1月23日及2021年9月29日奉行政院核定,我國第一期(2016至2020年)及第二期(2021年至2025年)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其整體減碳路徑採先緩後加速,後續將逐期檢視排放量達成情形,並進行滾動式調整。

        第三期(2026年-2030年)階段管制目標依據氣候法第10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應於下一期開始前2年提出,因此預計將於2024年提出。

 

二、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規劃(基準年2005年)

  • 第一期(2016-2020年)目標:2020年降至260.717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較基準年減2%;
  • 第二期(2021-2025年)目標2025年降至241.011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較基準年減10%;
  • 第三期(2026-2030年)目標願景:於111年12月28日國發會研提我國淨零轉型2030年目標,從原有目標(較基準年減少20%),提升至減少23%~25%。

資料來源:國發會《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行動》(2022.12.28)。

       

        為達成我國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目標,將減量責任分為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共同承擔。其階段管制目標除明定國家整體目標外,也參考六大部門歷史排放責任、排放現況、減量趨勢及減量潛力等,務實訂定各部門目標分配並要求共同減量。

        第一期(2016年至2020年)階段管制目標,為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年)減量2%,亦即到2020年我國溫室氣體淨排放總量降為260.717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最終,經統計2020年我國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為 263.22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相較基準年已減少 1.88%,接近減量目標。

        第二期(2021年至2025年)階段管制目標,則依循2018年行政院核定之溫室氣體減量規劃,持續促進於2025年達成溫室氣體淨排放量降至基準年(2005年)淨排放量減少10%之數值,亦即241.011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並以此目標修訂部門別溫室氣體排放量。針對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預期將由2020年的0.502公斤CO2e/度,降低至2025年目標值0.388公斤CO2e/度。

資料來源:行政院核定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