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 發佈日期 : 2022-10-14
-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次:2797
法令依據
「能源管理法」第8條於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告,依據「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20類服務業營業場所實施「冷氣不外洩」、「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等節能規定。若指定能源用戶違反節能規定時,得依能源管理法第23條限期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處以罰鍰,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以下彙整能源管理法之相關法源依據條文如下:
能源管理法之相關法源依據
- 第8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
- 第19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對於本法公告或指定之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之製造、進口廠商或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能源用戶、製造、進口廠商及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23條:能源用戶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所定關於能源使用及效率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 第24條第5項: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能源管理法指定能源用戶
- 觀光旅館
- 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
- 零售式量販店
- 超級市場
- 便利商店
- 化妝品零售店
- 電器零售店
- 銀行
- 證券商
- 郵局
- 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 餐館
- 服飾品零售店
- 美容美髮店
- 書籍文具零售店
- 眼鏡零售店
- 鞋類零售店
- 鐘錶零售店
- 一般旅館
-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冷氣不外洩
指使用空調設備供應冷氣,須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如手動門、自動門(機械或電動)、旋轉門或空氣簾、窗戶等,達成減少室內冷氣或室外熱氣,經由所使用之建築鄰接外氣之立面開口部洩漏或滲入。
- (X)門敞開未關(冷氣外洩)
- (O)加裝空氣簾及自動門(冷氣不外洩)
二、室內冷氣溫度限值
指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室內冷氣溫度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26度。法規另有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禁用鹵素燈泡、白熾燈泡
不得使用鹵素燈泡及額定消耗功率在25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
- 白熾燈
- 鹵素燈(MR16型)
- 鹵素燈(AR111型)
- 省電燈泡(螺旋型)
- LED燈泡
- LED(MR16型)
- LED(AR111型)
資料來源(圖):服務業節約能源規定宣導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