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宣導及獎勵(§42-§46)
- 發佈日期 : 2024-03-25
- 資料來源:
- 瀏覽人次:2463
教育宣導及獎勵| §42-§46
- 第42條各級政府應強化對國民、團體、學校及事業的氣候變遷教育宣導工作,包含:建立產業及民眾參與機制協同研擬因應對策、 培育相關之科學/技術及管理等跨領域人才、促進人民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並推動低碳飲食、選擇在地食材及減少剩食。
- 第43條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宣導、推廣節約能源及使用低耗能高能源效率產品或服務。
- 第44條提供各式能源者,應致力於宣導、鼓勵使用者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 第45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氣候變遷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學校、團體或個人,得予獎勵或補助。
- 第46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諮詢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政府機關、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意見,訂修公正轉型行動方案。
公正轉型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原住民族穩定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