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氣候變遷調適(§17-§20)
- 發佈日期 :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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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調適|§17-§20
- 第17條「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相關事項(如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評估氣候變遷風險、強化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且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
- 第18條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國科會)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氣候變遷趨勢,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並輔導各級政府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
- 第19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擬訂4年一期的調適行動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
- 第20條地方政府應依前項方案與計畫,擬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
- 氣候變遷調適
指人類與自然系統為面對實際、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的調整適應過程,透過建構調適能力並提升韌性,緩和衝擊或損害,或利用其可能有利之情勢。
- 國家調適計畫
第三期(2023-2026)國家調適計畫已於2023年10月4日經行政院核定公布。本期計畫納入固定暖化情境、調適框架設定、公眾參與等重要概念,並強化科學資訊的連結、嚴格對應氣候法能力建構的精神、提升韌性、納入跨域溝通整合平台機制、融入自然解方的概念。
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 維生基礎設施(交通部)
工程會、通傳會、經濟部 - 水資源(經濟部)
交通部、環境部、農業部 - 土地利用(內政部)
經濟部、農業部 - 海岸及海洋(內政部)
海委會、交通部、文化部、農業部 - 能源供給及產業(經濟部)
- 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農業部)
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海委會 - 健康(衛福部)
勞動部、環境部
- 維生基礎設施(交通部)
-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15)
調適方案及作為應依循以下基本原則:
- 以科學為基礎,強化風險治理及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 因地制宜、由下而上或社區、原住民族為本之調適。
- 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並充分考量人權潛在影響。
- 氣候變遷調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