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1-§7)
- 發佈日期 :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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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2023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共24條
- 補充中央與地方主管事項(§2-§3)
- 明定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方案等架構及期程(§4-§14)
- 闡明氣候變遷調適目的及原則,結合國家與地方調適行動(§15-§20)
- 確立氣候治理成果定期提報及檢核機制,落實資訊公開(§21-§24)
總則|§1-§7
- 第1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2條
- 中央主管機關為環境部;地方為直轄縣市政府
- 涉及相關部會之事項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強調部門主管機關之責任。
- 第4條 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
- 第5條 制定相關法規、計畫或方案,應掌握原則如下:
- 第6條
- 減緩與調適並重、確保資源永續與減緩氣候變遷之影響
- 履行聯合國UNFCCC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
- 兼顧環境、經濟、社會永續發展、環境正義、原住民權益
- 考量成本效益、採取預防措施、研發減量新技術、納入氣候變遷風險因子
- 推動綠色金融、加強公私合作、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
- 加強國際合作
- 第7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機關(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核、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