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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機關權責(§8-§16)

  • 發佈日期 :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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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權責第8條政府機關權責第9~12條政府機關權責第13~16條

政府機關權責| §8-§16

  • 第8條
    •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會)主責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之協調、分工與整合
    • 為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調適,中央機關權責規定如下:
    永續會
    部門 主辦事項
    經濟部
    • 發展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
    •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節約能源
    • 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 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交通部
    • 發展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
    • 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 使用低碳能源運具
    金管會
    • 綠色金
    • 溫室氣體減量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
    環境部
    • 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 研析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
    • 參與國際會議
    • 研擬及推動氣候變遷調適
    • 建立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
    • 推動國際合作減量機制
    • 教育宣導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
    農業部
    • 管理自然資源
    • 保育生物多樣性
    • 強化碳匯功能
    • 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 推廣低碳飲食
    • 確保糧食安全
    國發會
    • 評估及因應規劃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
    • 研擬及推動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
    • 推動公正轉型
    内政部 建築溫室氣體減量
    國科會 研發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科技
    教育部 教育宣導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
    原委會 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
  • 第9條
    • 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因應各部會分工事宜須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
    • 參酌國際趨勢,每4年檢討一次。
  • 第10條
    • 為達成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環境部須設立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經公聽會後訂定5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內容包括:國家階段管制目標、六大部門階段管制目標、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 下一期階段管制目標應於開始前二年提出(如:第三期管制目標(2026-2030)須於2024年提出)。
    • 每年應定期由環境部彙整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後向行政院報告。
  • 第11條六大部門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
  • 第12條六大部門應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未能達成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時,應提出改善措施
    • 2050 淨零排放(§4)
    • 行動綱領(§9/細則§4)
      環境部(每4年檢討)
      • 未來情境
      • 願景&目標
      • 政策內涵
    • 階段管制目標(§10/細則$5)
      環境部(前2年提出經公聽會程序)
      5年為一期
      • 國家排放
      • 部門排放
      • 電力排放係數
      • 6個月內提出
        • 部門行動方案§11/細則§7
          六大部門(經公聽會程序每5年檢討)
          1. 現況分析
          2. 階段管制目標/評量指標
          3. 推動期程
          4. 推動策略與措施
          5. 預期效益與影響評估
          6. 管考機制

        • 行動方案成果報告(§12/細則§8)
          六大部門(每年9/30前送環境部)
          1. 執行狀況
          2. 評量指標達成情形
          3. 執行成果

          未達目標/評量指標→

        • 改善措施§12/細則§9 六大部門(併同成果報告提出)
          1. 改善措施/期程/經費
          2. 預期改善成果
      • 目標執行狀況§10/細則§6
        環境部(彙整各部門資料)
        每年11/30提交行政院
        • 各部門執行狀況
        • 管制目標達成情形
        • 分析與檢討
  • 第13條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統計之研議,並將調查及統計成果每年提送環境部
    • 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應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3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
  • 第14條地方政府應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整合及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
  • 第15條
    • 地方政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送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
    • 另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 第16條各部門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驗、登錄、減量及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

    基本數據蒐集(§13)

    • 溫室氣體排放量調查與統計成果(§13/細則§1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每年3/31 提送環境部進行全國排放量統計→
    •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13/細則§11)
      環境部
      每年6/30前公開→
    • 溫室氣體國家報告(§13/細則§12)
      環境部
      每3年編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布(第3年11/30前)

    地方政府

    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14)

    • 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15/細則§13)
      每5年檢討
      1. 現況分析
      2. 方案目標
      3. 推動期程
      4. 推動策略
      5. 預期效益
      6. 管考機制

      行動方案核定 8個月內→

    • 執行方案成果報告(§15/細則§14)
      每年9/30提交
      1. 摘要
      2. 推動策略及成果
      3. 分析與檢討